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柏乡县人民法院、邢台襄都区人民法院、巨鹿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份以来,刘某某(已判刑)、崔某某(已判刑)在未获得采矿答应证的情况下,在临城县石城乡刘家辉村北和魏家辉村西南等区域不合法采挖价值225 673元的砂石。
不合法采矿过程中,以每天200元的薪酬雇佣杨某担任日常办理;以每天600元的薪酬,雇佣陈某某、邵某某的铲车挖沙,其间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薪酬51 000元,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邵某某收取薪酬36 400元。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杨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邵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来得到的51 000元、邵某某的违法来得到的36 4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某在他人居间联络下,自己并协助被告人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以15000元/亩的价格别离租借黄某某占有的土地各1亩进行不合法采砂。
上述人员悉数付出租地款后,各被告人一起丈量切割并经过抓阄确认各自不合法采砂的土地。2019年2月至案发,孙某某、纪某某、董某某、纪某1在各自租借的土地上不合法采砂。
在不合法采砂过程中,被告人及同案犯一起出资补偿地邻丢失及付出通行费,并相互望风放哨,运用对讲机等方法通风报信躲避查看。2019年5月23日,纪某某等人正在间隔大沙河北坝六七十米的大沙河河道内侧不合法采砂时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抄获。到案发形成了大面积不规则的采坑。采坑坐落大沙河北岸河提内侧,紧邻河堤,属于禁采区。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现场勘察,采坑地块总面积为6917.18平方米(合10.37亩),采矿量约为22134.98立方米;该采坑内的砂子经辨别断定契合三类建造用砂规范。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被不合法挖掘修建用砂价值为1 106 749元。经公益诉讼申述人托付评价,该砂坑的回填预算费用为610 416元,公益诉讼申述人付出评价费2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孙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吊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91刑初196号刑事断定中对被告人纪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纪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议实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纪某1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各自退赔矿产资源丢失79 053.5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在本断定收效后三十日内将各自采砂形成的砂坑康复原状;若不能康复,则各承当修正费用43 601元;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一起承当评价费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于断定收效后三十日内涵邢台市市级媒体就不合法采砂的行为揭露赔礼道歉。
被告人乔某某雇佣田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在汛期内且采沙答应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在邢台市临城县临乡镇东关村南汦河河道内不合法采沙,涉案金额人民币1 163 8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内丘县公安局河渠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乔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乔某某违法来得到的1 163 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方某某、吕某、刘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李某、赵某某不合法采矿案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何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吕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断定被告人赵某利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路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扬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其采挖的矿山康复原状(已实行);被告人杨某某于本断定收效后六十日内涵邢台市市级媒体就不合法矿的行为揭露赔礼道歉。
被告人陈某1在未获得采砂答应的情况下,与陈某2协商合伙盗采河砂获利。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问,陈某1组织被告人陈某2、陈某3、郝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屡次夜间到107道跨沙河大桥与京广铁路跨沙河大桥之间大沙河河道禁采区内盗采河砂。期间,陈某1担任组织其他被告人的具体工作,并和陈某2担任放哨、卖砂;陈某3首要担任驾驭翻斗车将盗采的砂运至存砂点,并在前期装砂驾驭铲车装砂,2020年1月13日陈某3卖车后担任在存砂点看门;郝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参加,担任开铲车装砂;赵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参加,担任开后八轮翻斗车运砂,参加六次盗采河砂;张某于2019年10月底参加,担任望风放哨,后联络盗采砂石的土地;韩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参加,担任开后八轮翻斗车运砂,参加五次盗采河砂。陈某1与上述人员约好,铲车司机每晚薪酬300-400元,翻斗车司机每车酬劳200元,在张某联络的采砂地址采砂张某每车抽取260元-300元的地钱,剩下赢利由陈某1、陈某2均分。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确定,陈某1等人盗采河砂系三类建造用砂,经测绘,盗采河砂合计5569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盗采河沙价值人民币37.9573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陈某1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3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郝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